專業解紛有“溫度”,審前調解有“速度”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江偉 發布時間:2025-05-21 瀏覽次數:405
吳中法院全面貫徹全市法院深化行業專業調解機制建設推進會精神,在金融保險、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等領域組建專業調解員庫,促進專業糾紛由專業力量化解。近日,吳中法院運用“法官+專業調解員”協同解紛模式,充分發揮調解員的專業優勢和調解經驗,在一起家庭住房裝修糾紛的審前調解中,僅用10天促成某門窗公司與張某達成和解,保障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解決群眾民生訴求,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24年,張某因家庭住房裝修需要,向某門窗公司購買門窗及安裝服務。施工完成后,張某以“地面瓷磚美縫未處理、墻面油漆與吊頂銜接處裂縫、門鎖損壞”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裝修款4200元。門窗公司則認為施工符合約定,遂將張某訴至吳中法院。
家庭住房裝飾、裝修類案件若立案后直接進入審理程序,雙方當事人可能因司法鑒定、多次開庭等環節承擔較高的時間與經濟成本,既不利于小微企業及時回籠資金,也難以及時滿足居民高品質住房需求。為避免矛盾激化,高效化解糾紛,吳中法院在審前調解階段采用“法官+專業調解員”多元協同解紛模式,從相應調解專業庫中指派調解員聯合承辦法官介入處理,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并由承辦法官全程參與、指導和跟蹤。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針對爭議焦點,即施工質量瑕疵與款項支付的平衡問題,以“解決實際問題、修復雙方關系”為導向,開展多輪溝通調解工作,引導雙方履行各自義務,衡平雙方利益。
“門窗公司先把由施工產生的問題處理完畢,張某驗收合格后當場支付工程尾款。”調解員提出“雙向履行”調解方案,獲得雙方一致認可。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某門窗公司當場提交撤訴申請,雙方握手言和,糾紛圓滿化解。
本案充分發揮專業調解與審前調解的疊加優勢,是深化“楓橋經驗”的一次生動司法實踐。
1.專業力量“雙軌驅動”
法官全程主導:從案件甄別到協議確認,法官把控法律尺度,確保調解合法合規。
調解員專業賦能:建立專業調解員庫,積極引入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行業協會人員和退休法官、資深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員,通過“技術審查+法律釋明”精準定分止爭。
2.利益平衡“雙向履行”
不拘泥于“單方給付”的傳統調解模式,引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理訴求相互履行,以“雙向奔赴”的形式實現利益平衡。
3.司法效能“三減一加”
時間“減法”:大幅縮短解紛時間,讓當事人盡早從糾紛中解脫。
成本“減法”:省略司法鑒定、多次開庭等環節,為雙方節省時間與經濟成本。
情感“加法”:以柔性調解替代剛性判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下一步,吳中法院將持續深化多元解紛機制建設,通過動態優化專業調解人才庫,廣泛吸納各領域專家、資深法律從業者及基層治理骨干,構建專業化、多層次調解隊伍。同時,強化法官與調解員的協同聯動,完善“培訓+指導+復盤”全鏈條培養體系,提升團隊化解復雜矛盾的能力,推動更多糾紛源頭預防、審前化解,降低群眾解紛成本,為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