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勞動者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魏愛慈 發布時間:2025-04-16 瀏覽次數:923
如今,不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由于經濟情況、個人勞動意愿等多種因素,仍然選擇繼續提供勞動獲取報酬。然而,當這些“超齡”勞動者遭遇工傷時,誰來承擔責任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62歲的老夏為了賺點養老錢,2021年11月進入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安置房施工工地上從事泥工和裝卸工作。2022年3月,老夏在工地駕駛三輪車運水泥板時,車不慎側翻致其左脛腓骨骨折。老夏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經查,建筑公司未為老夏繳納工傷項目險。
后老夏申請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款。2024年5月,仲裁委裁決建筑公司應向老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74295.58元。建筑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老夏受傷時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且其因工受傷的事實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予以證明,建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另,因建筑公司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建筑公司自行負擔。經核算,老夏的各項保險待遇為停工留薪期工資、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74295.58元,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愈發明顯,“超齡”在崗的老年員工日益增加,保障“銀發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既是履行法律責任的體現,更是社會公平的彰顯。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企業應強化責任意識和社會保險法律意識,積極參保,以減輕自身經濟負擔和經營風險,還應牢記規范用工管理,切實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否則需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