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運單格式“免責條款”不免責,快遞公司造成損失應按過錯賠償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陸英展 陳冬麗 發布時間:2025-04-01 瀏覽次數:663
日常生活中,網購和郵寄業務讓快遞面單隨處可見。但快遞面單上的“免責條款”卻容易被人忽視,這些“免責條款”真的能為快遞商家免責嗎?近日,新沂法院審理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酌定某豐公司賠償寇某損失,并退還快遞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寇某在咸魚APP上出售二手電腦一臺給山東煙臺買家,成交價為4500元,并于2024年6月17日通過某豐公司向賣家交付貨物。由于某豐公司員工在包裝電腦主機時,并未將顯卡置放在包裝盒內,導致電腦在運輸途中毀損。買家在驗貨時發現毀損,遂取消了購買,因此導致寇某寄出的電腦被退回,寇某也因此退還了貨款。現因與某豐公司就其運輸導致電腦受損賠償一事,雙方經協商未果,寇某提起本案訴訟。另查明,某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約定對于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額為7倍基礎運費。
裁判結果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約定對于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額為7倍基礎運費,且某豐公司亦對該條款進行提示說明,但根據法律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某豐公司對寇某托寄的電腦主機及顯卡,僅進行了氣泡囊和防摔氣柱填充盒子內部的簡易包裝,該包裝與下單微信小程序中所提示的電腦寄件包裝情況不相符,某豐公司未按要求對該寄件物進行包裝,因此在運輸過程中產生損失,應認定某豐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但寇某在案涉寄件下單時并未對此進行特別注意及了解,也未因此對其所寄件的物品選擇保價等,故在相關物品寄出后出現損失的獲賠責任上,寇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所述,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貨物的殘值,本院酌定某豐公司賠償寇某損失3000元,并退還快遞費50元,合計3050元。判決后雙方并未上訴。某豐公司亦在庭審中表示會加強對于快遞人員的培訓,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
點評
本案系較為典型的運單中免責條款是否免責的案例。運單中的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該條款雖以合理的方式進行提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的運損主要系由快遞人員未按照規定適當打包所造成,故快遞公司具有重大過失,運單中的最高報價約定無效,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承辦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當場向某豐公司發出“口頭司法建議”,督促建議其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某豐公司表示庭后落實,該案的處理,發揮了“判決一起、警示一批、預防一片”的效能,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